
1、DDU和DAP條款的區別如下:1.概念:DDP (Delivered Duty Paid)即稅后交貨,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2、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資料圖】
3、DAP(delivered at place) 即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4、2.義務:DDP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5、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6、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7、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
8、擴展內容:注意提示:1.DAP是INCOTERMS 2010新增術語,旨在替代INCONTERMS 2000中DAF、DES和DDU術語。
9、與就是說,DAP的交貨地點既可以是在兩國邊境的指定地點,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也可以是在進口國內陸的某一地點。
10、2.賣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但賣方不負責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這一點與INCOTERMS 2000中的DAF、DES和DDU類似。
11、買方負責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但賣方要保證貨物可供卸載。
12、賣方在簽訂運輸合同時應注意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相關交貨地點的協調,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
13、3.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清楚地訂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貨地址,最好能具體到指定目的地內特定的點。
14、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15、4.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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