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辦理采礦許可證手續:
2、根據國家、市、縣有關規定,凡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權限的礦產資源,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其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程序如下:
(資料圖)
3、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4、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供求狀況,按照采礦許可證發布的法定權限,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并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5、二。上級主管部門可委托下級主管部門組織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采礦許可證由委托機關審核發布。
6、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計劃;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7、四、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
8、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礦產地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
9、五、招標標底、拍賣掛牌標底,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委托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采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10、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標底應當保密,不得變更。
11、六、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2、(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13、(二)擬招標拍賣掛牌的礦區簡介;
14、(三)申請采礦權的資格條件和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15、(四)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獲取方式;
16、(五)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和地點;
17、(六)招標或投標的方式;
18、(七)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19、(8)投標、投標保證金、支付方式和處置方式;
20、(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21、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投標人、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質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投標人參加招標、拍賣和掛牌活動,以及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22、八、競買人、競買人按照公告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競買保證金后,方可參加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
23、九、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后,主管部門應與中標人和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或競得人逾期未簽訂合同的,中標結果無效,已交納的投標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24、交易確認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25、(一)主管部門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和地址;
26、(二)交易的時間和地點;
27、(三)中標、競得礦區的簡要情況;
28、(四)采礦權的價格;
29、(五)采礦權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30、(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的要求;
31、(七)報名時間;
32、(八)主管部門和中標者約定的其他事項
33、十二、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場所和媒體上公布中標和中標結果。
34、十三、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主管部門或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其中標、競得保證金不予退還。
35、14.主管部門按照交易確認單規定的時間采礦許可證對中標人和中標人進行登記,依法保護中標人和中標人的合法權益。
36、15.主管部門在簽訂交易確認書后變更中標結果或者未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中標人、競得人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賠償。
37、相關費用:
38、1.投標和投標保證金以人民幣支付,具體價格視不同情況而定。
39、2.采礦權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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