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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期間、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時回復客戶信息,這算加班嗎?中國普法在微信公眾號上分享了一則案例,給出了這個問題的答案。
案例中的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被公司辭退后,李女士提出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職期間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500余小時的加班費。
對此,公司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在客戶群中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復,并非加班。
對于這樣的加班,北京三中院二審后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
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本案中,根據聊天記錄內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職責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
且《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能夠證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從事社交媒體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
有別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據此,北京三中院對此案二審后,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終審改判某科技公司應支付李女士加班費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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