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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通訊員凌宗亮、許堃4月19日報道: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今天發布2015年至2022年技術創新成果權屬案件審判情況白皮書。
2015年至2022年,上海知產法院共受理技術創新成果權屬糾紛一審民事案件489件,占同期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收案總量的3.75%,結案434件,案件數量整體呈穩中有升的態勢。
白皮書顯示,技術創新成果權屬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從當事人情況看,創新主體以公司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公司的案件達到99.18%,僅4件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均為個人。二是從糾紛類型看,以專利案件為主。其中,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309件、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145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35件。三是從案件起因看,以職務與非職務成果爭議為主。其中,128件案件發生糾紛的原因在于員工擅自將本屬于單位的技術創新成果據為己有,單位請求法院確認相關技術方案構成職務發明。此外,還有因合作研發過程中的違約行為引起的糾紛,或者因技術方案被竊取、抄襲而引起的糾紛。四是從案件結果看,原告勝訴率較高。在判決和調解結案的案件中,技術創新成果歸原告所有的案件占比達到67.62%。
上海知產法院還通報了12件典型案例,其中1件案例是兩位員工離職1年后,使用原公司的技術資料完成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被原公司告上法庭。通常情況下,離職1年以后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應認定為職務發明,但上述認定的前提是系爭發明創造確系該員工離職1年后作出的,且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無關。本案特殊之處在于,系爭發明創造并非兩位員工創造完成,而系在他們離職之前在原告處已經存在的技術方案。因此,本案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涉案專利權利歸屬的認定也不受員工已離職超過1年的影響。
上海知產法院在技術創新成果權屬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總結并提煉了四項裁判規則,分別是“有約定,優先按照約定”“誰投資,誰享有權利”“誰創造,誰享有權利”“誰破壞創新,誰必然承擔責任”。
對于實踐中發現的創新主體的權利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合作創新的契約意識有待進一步樹立、保護創新的證據意識有待進一步強化、尊重創新的誠信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等問題,上海知產法院建議要完善制度規定,織密保護創新的“防護網”;健全流程管理,筑牢保護創新的“防火墻”;強化協同保護,彈好保護創新的“協奏曲”;嚴懲不誠信行為,敲響保護創新的“警示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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