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股東偽造其他股東簽名將其股權轉讓,能起訴賠償嗎?

2023-06-08 16:18:36 來源:法務網


(相關資料圖)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偽造其他股東簽名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和股東會決議均無效,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股權回轉。但如股權已多次轉讓,事實上已無法回轉登記的話,也可以認定為構成侵犯財產權,可以直接賠償被侵權股東的損失。如下面這個案件,法官就認為因股權已多次更名,無法回轉,判決直接賠償損失比較合理。最終判決侵權股東賠償被侵權股東損失10萬元。剛好是被侵權股東當初的出資額。

判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潘某應否返還朱某出資款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股東會決議》上朱某的簽名并非朱某本人所簽,依法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則自始無效,潘某因無效合同取得的騏某公司案涉10%的股權應予返還,恢復原狀。其次,騏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恢復原狀不僅包括上述10%的股權的返還,還應包括原股東人員構成的恢復原狀等。騏某公司股權結構現已經過多次變化,恢復原狀存在障礙,潘某亦未能舉證證實具備恢復原狀的現實可能,即便是朱某能取回案涉10%的股權,但相應的股權結構已不能恢復原狀,朱某以此拒絕騏某公司案涉10%的股權理據充分。再次,潘某在受讓朱某0%的股權時為騏某公司的大股東,其此后亦將其名下相應股權轉讓給了案外第三人,可以推斷出其對案涉朱某0%股權的轉讓是知悉并同意的,案涉10%股權的相應利益已由其享有,潘某應承擔向朱某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潘某通過無效合同獲取案涉10%的股權本應返還朱某,但客觀上該10%的股權現已無法返還,侵害了朱某的財產權利,構成侵權。最后,朱某主張潘某支付出資款10萬元,本質上是對其權利被損害所要主張的賠償。朱某出資的份額為10萬元,《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約定的轉讓價格亦為10萬元,朱某主張潘某賠償其10萬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考慮到潘某屬過錯責任方,該股權標的金額不大,而司法審計又必將產生相應的審計費用,本院對司法審計不予接納并酌情認定賠償金額為10萬元。綜上,判令潘某返還朱某出資款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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